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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、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程序
点击数:755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2-21 12:43:24    

一、内容

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包括“三同时”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。

二、监测程序

1.委托单位要求申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,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;

2.委托单位向本站综合室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委托任务单,并提供相关资料(详见“提供资料清单”);

3.本站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踏勘,现场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编制监测方案,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;

4.签订监测协议书(合同);

5.本站收到监测费用后,在工况条件和环保设施运行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的情况下,依据监测方案,实施验收现场监测;

6.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,分送审批项目的环保局和委托单位;

7.委托单位如对监测报告有异议,近期内可向本站提出书面质量申诉,本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,并把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。

 

三.受理部门

浙江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综合室

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17号

联系电话:0580-2034651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0580-2042657      

传真:0580-2042657

Email: zmeems11@mail.zsptt.zj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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